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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條件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應備文件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V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V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V

V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V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V

聘雇成本分析

項次

項目

費用

雇主負擔

仲介負擔

外勞負擔

說明

1

刊登求才廣告

約8,000

V

2

文件製作、翻譯

V

3

入境機票

8,000~10,000

V

4

機場接機

V

5

入境體檢

2,000/人

V

6

勞、健保

70%

20%

7

居留證照費

1,000/人

V

8

就業安定費

2,000/月

V

每人每月

9

生活輔導

V

10

巡迴翻譯服務

V

11

定期體檢

2,000/人

V

6月、18月

12

展延申請

V

13

期滿回程機票

8,000~10,000

V

依旅行社報價

14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V

聘雇費用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1.薪資

每月 21,009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2.加班費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3.就業安定費

每月2,000元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4.健保費

每月952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952+勞工296=每月應繳金額1,248)

5.意外險

每年1,000元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6.勞保費

每月1,397元

繳交勞保局(雇主1,397+勞工399=1,796每月應繳金額)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其中一般保險費費率由4.91%調降為4.69% 
※106年1月1日起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1,009元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1.體檢費

每次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296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4.勞保費

每月399元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5.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6.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7.護照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8.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7,000 ~ 10,000 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