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V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V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V
V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V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V
項次
項目
費用
雇主負擔
仲介負擔
外勞負擔
說明
1
刊登求才廣告
約8,000
V
2
文件製作、翻譯
V
3
入境機票
8,000~10,000
V
4
機場接機
V
5
入境體檢
2,000/人
V
6
勞、健保
70%
20%
7
居留證照費
1,000/人
V
8
就業安定費
2,000/月
V
每人每月
9
生活輔導
V
10
巡迴翻譯服務
V
11
定期體檢
2,000/人
V
6月、18月
12
展延申請
V
13
期滿回程機票
8,000~10,000
V
依旅行社報價
14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V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1.薪資
每月 21,009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2.加班費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3.就業安定費
每月2,000元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4.健保費
每月952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952+勞工296=每月應繳金額1,248)
5.意外險
每年1,000元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6.勞保費
每月1,397元
繳交勞保局(雇主1,397+勞工399=1,796每月應繳金額)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其中一般保險費費率由4.91%調降為4.69%
※106年1月1日起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1,009元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1.體檢費
每次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296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4.勞保費
每月399元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5.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6.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7.護照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8.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7,000 ~ 10,000 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