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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饲育有6件申请案 多在中、南部 需办国内招募 有聘本劳需附雇聘办法证明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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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农业缺工问题,劳动部108年4月3日公告修正「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新增有关乳牛饲育工作及外展农务工作,随后农委会订定相关作业要点,据了解,乳牛饲育工作申请案已有6件,至於外展农务工作则尚未有申请案。

  乳牛饲育工作及外展农务工作是属於试办计画,於实施1年后检讨。劳动部指出,目前有6件乳牛饲育工作申请案,分别是在台南、云林、彰化及高雄,不过都还在补件程序中。

  劳动部表示,申请初次招募许可,应检附申请书、负责人国民身分证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乳牛饲育业认定函、求才证明书、雇聘办法证明书(未聘雇国内劳工免附)、审查费收据等。
劳动部指出,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外国人的雇主申请资格,系以自然人登记经营饲育乳牛80头以上,并持有合法畜牧场或畜禽饲养登记者,应检附规定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申请认定,取得乳牛饲育业认定函,并应於取得认定函60日内,申请核发初次招募许可。

  劳动部提醒,雇主申请聘雇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外国人,依规定需办理国内招募程序,故申请聘雇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外国人之雇主应检附相关文件向牧场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国内求才,於规定求才期间内经推介本国求职者后无法满足缺工需求时,始得检具规定文件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求才证明书。

  申请聘雇外国人从事乳牛饲育工作之雇主,其牧场运作系以共同经营之家庭成员或亲属为对象,彼此具互助关系,与其他成员间非属雇佣关系,且无聘雇国内劳工者,申请初次招募许可时免附雇聘办法证明书,但有聘雇本国劳工者,仍需检附。

  劳动部说,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乳牛饲育工作,其聘雇国内劳工人数达4人以上,得申请聘雇外国人1人,并以1人为限。前开国内劳工人数,系以雇主所属劳工保险证号之申请当月前2个月之前1年参加劳工保险平均人数,加计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从事农业工作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第2条第1项第4款第1目规定认定之畜牧场用地参加农民健康保险之人数。

 

资料来源:外籍劳工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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